风险管理报告或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银行风险管理报告

  

风险管理报告或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为科学辨识本工程范围内作业场所和作业过程中的危险源,规范项目部安全风险管理,防范重大事故发生,确保项目部安全生产顺利进行,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工程项目标准化管理手册》

  3、业主相关规定

  4、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本文件适用于项目部及所属劳务队

  危险源辨识与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遵循“动态管理、风险评估全过程分阶段实施、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危险源相关概念

  危险源:是英文Hazard一词的汉译,又被译作危害因素,《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28001-2011中,把其定义为: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

  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将其定义为: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对是否为重大危险源的评价就是基于其具有有害物质(危险化学品)数量的多少,一旦失控可能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如死亡半径等)来确定。因此工程施工中不适用重大危险源这个概念。如果要使用这个概念,应该定义为经评价后的重大风险作业对应的危险源。

  危险源(Hazard)既包括不安全的根源,也包括不安全的状态与行为,但重大危险源中的危险源,指的则是能量或有害物质之类的不安全的根源,而不包括不安全的状态与行为。东北大学的陈宝智教授根据危害因素(hazard)的性质特点,提出了两类危险源(hazard)理论:

  第一类危险源:是指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包括生产过程中各种能量源、能量载体或危险物质。第一类危险源决定了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它具有的能量越多,发生事故后果越严重,具有客观性。工程施工中第一类危险源主要有:高处作业、起重吊装、坍塌体的重力势能,机械设备的动能,临时用电的电能,电焊动火作业的热能。

  第二类危险源:造成约束、限制能量和危险物质措施失控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具有主观性。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和管理缺陷。工程施工中第二类危险源较为普遍,如: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起重吊装斜拉歪吊,轨道车无防溜措施发生溜车,配电箱无接地漏电等。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代码》GB/T13861按导致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直接原因既危害因素进行分类

  1、设备设施缺陷:强度不够、刚度不够、稳定性差、密封不良、应力集中、外形缺陷。如:起吊钢丝绳磨损严重;

  2、防护缺陷:无防护、防护装置和设施缺陷、防护不当、支撑不当、防护距离不够、其他防护缺陷。如:临边、脚手架无防护栏;

  3、电危害:带电部位裸露、漏电、雷电、静电、电火花、其他电危害。如:电线接头未包扎、化纤服装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产生静电;

  4、噪声危害:机械性噪声、其他噪声。如:手风钻切割机工作时发生噪声;

  5、振动危害:机械性振动其他振动。如:电钻工作时的振动;

  6、运动物危害:固体抛射物、液体飞溅物、反弹物、岩土滑动、堆料垛滑动、气流卷动、冲击地压、其他运动危害;

  7、能造成灼伤的高温物质:高温气体、高温固体、高温液体、其他高温物质。如:切割产生的高温颗粒;

  8、粉尘:不包括爆炸性、有毒性粉尘与气溶胶。如:隧道(洞)内二氧化硅粉尘;

  9、作业环境不良:安全过道缺陷、采光照明不良、通风不良、缺氧、空气质量不良、强迫体位、其他作业环境不良;

  10、信号缺陷:无信号设施、信号选用不当、信号位置不当、信号不清、其他信号缺陷;

  11、标志缺陷:无标志、标志不清楚、标志不规范、标志选用不当、标志位置缺陷、其他标志缺陷;

  12、其他物理性危险因素与危害因素。

  1、易燃易爆性物质:易燃易爆性气体、易燃易爆性液体、易燃易爆性粉尘与气溶胶、其他易燃易爆性物质。如:煤气、瓦斯

  2、其他化学性危险因素与危害因素。

  1、致病微生物:细菌、病毒、其他致病微生物;

  2、传染病媒介物;

  3、致害动物;

  4、致害植物;

  5、其他生物性危险因素与危害因素。

  1、负荷超限:体力负荷超限、听力负荷超限、视力负荷超限、其他负荷超限;

  2、身体异常:健康状况异常,从事禁忌作业。如:高血压、癫痫患者从事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

  3、心理异常:情绪异常、冒险心理、过度紧张、其他心理异常;

  4、辨识功能缺陷:感知延迟、辨识错误、其他辨识功能缺陷;

  5、其他心理、生理性危险因素与危害因素。

  1、指挥错误:指挥失误、违章指挥、其他指挥失误;

  2、操作失误:误操作、违章作业、其他操作失误;

  3、监护失误;

  4、其他错误。

  1、物体打击:是指失控的物体在惯性力或重力等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而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如落物、锤击、碎裂、砸伤和造成的伤害,不包括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爆炸引发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是指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如机动车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在行驶中上下车、搭乘电瓶车引起的事故。

  3、机械伤害:主要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形式的伤害。各类转动机械的外露传动部分(如齿轮、轴、履带等)和往复运动部分都有可能对人体造成机械伤害。如工具或刀具切削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具缠压住等。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伤害;

  4、起重伤害:是指从事各种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不包括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上下驾驶室时引起的坠落;

  5、触电:指电流流经人身,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6、淹溺: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隧道、洞室透水淹溺;

  7、灼烫:是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8、火灾:指造成人员伤亡的施工单位火灾事故,不包括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火灾;

  9、高处坠落:是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包括跨越架、陡壁施工等高于地面坠落,也包括由地面坠入坑内的情况,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10、坍塌: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1、其他伤害: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钉子扎伤等。

  安全总监组织各专业、各部门对照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开展危险源调查,辨识危险源,形成各专业、各部门危险源清单。

  应用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D评价法)结合工程施工实际情况,对本工程施工中存在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环境危险因素进行全面识别和评价,确定项目各项作业的风险等级,并提出相应的风险分级控制措施,超前防范,实现安全生产预控、在控。

  评价公式D=L×E×C

  其中:

  D:危险性分值

  L:发生事故或危害时间的可能性大小;

  E:人体暴露在这种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

  C: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

  L—发生事故或危害时间的可能性大小

  分数值

  发生事故或危害事件的可能性

  10

  完全可以预料

  6

  相当可能

  3

  可能,但不经常

  1

  可能性小,完全意外

  0.5

  极不可能,可以设想

  E—暴露在这种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

  分数值

  暴露在这种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

  10

  连续暴露

  6

  每天工作时间内暴露

  3

  每周一次,或偶然暴露

  2

  每月一次暴露

  1

  每年几次暴露

  0.5

  非常罕见暴露

  C—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

  分数值

  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

  100

  大灾难,许多人死亡

  40

  灾难,数人死亡

  15

  非常严重,一人死亡

  7

  

银行风险管理报告

  2月11日,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下称《办法》),旨在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

  《办法》共六章48条,要求商业银行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并明确了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理念。

  2019年4月30日至5月31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银保监会、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正式发布的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进一步明确分类资产的范围,将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排除在办法适用范围外。二是进一步厘清金融资产五级分类与会计处理的关系,明确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为不良资产。三是进一步优化部分分类标准,对交叉违约、重组资产等条款进行调整与完善。四是进一步细化实施时间与范围,合理设置过渡期,提出差异化实施安排。

  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按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根据《办法》,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类,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

  (一)正常类: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

  (二)关注类: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

  (三)次级类:债务人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或金融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四)可疑类: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金融资产已发生显著信用减值。

  (五)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全部金融资产。

  同时,《办法》还设定了零售资产和非零售资产的分类标准,对债务逾期、资产减值、逃废债务等特定情形,以及分类上调、企业并购、资管及证券化产品涉及的资产分类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

  银保监会、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现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下称《指引》),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分类结果可能不一致,既可以是正常类、关注类,也可以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巴塞尔委员会在《审慎处理资产指引》中指出,如果银行的非零售交易对手有任何一笔风险暴露发生实质性不良,应将该对手所有风险暴露均认定为不良。借鉴上述概念,考虑到对公客户公司治理和财务数据相对完善,《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本行债权超过10%分类为不良的,该债务人在本行所有债权均应分类为不良;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需要指出的是,以债务人为中心并非不考虑担保因素。对于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可以依据单笔资产的担保缓释程度,将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名下的不同债务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对于零售资产,考虑到业务种类差异、抵押担保等因素影响,银行也可以对单笔资产进行风险分类。”上述负责人指出。

  《办法》还提出了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细化重组资产定义、认定标准以及退出标准,明确不同情形下的重组资产分类要求,设定重组资产观察期。

  在现行《指引》中,未充分明确重组贷款涉及的“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以及“合同调整”两个关键概念,且规定重组贷款均应分类为不良。借鉴国际经验,《办法》进一步细化了重组的概念。

  所谓重组资产,是指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为促使债务人偿还债务,商业银行对债务合同作出有利于债务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对债务人现有债务提供再融资,包括借新还旧、新增债务融资等。对于现有合同赋予债务人自主改变条款或再融资的权利,债务人因财务困难行使该权利的,相关资产也属于重组资产。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对重组资产设置重组观察期。观察期自合同调整后约定的第一次还款日开始计算,应至少包含连续两个还款期,并不得低于1年。观察期结束时,债务人已经解决财务困难并在观察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的,相关资产可不再被认定为重组资产。债务人在观察期结束时未解决财务困难的,应重新计算观察期。债务人在观察期内没有及时足额还款的,应从未履约时点开始,重新计算观察期。

  需要注意的是,在债务人未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商业银行对债务合同作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再融资不属于重组资产。

  《办法》指出,本办法是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且与本办法的风险分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

  具体而言,商业银行应健全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风险分类职责。董事会对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承担最终责任,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风险分类职责。高级管理层应制定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推进风险分类实施,确保分类结果真实有效,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明确,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与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有关的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办法》实施充分考虑对机构和市场的影响,合理设置了过渡期,给予相关银行充裕的时间做好《办法》实施准备。《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商业银行自《办法》正式施行后新发生的业务,即2023年7月1日起发生的业务,应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办法》正式施行前已发生的业务,即2023年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商业银行应制订重新分类计划,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分类。

  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准确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金融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按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商业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不包括在本办法之内。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行为。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风险分类:

  (一)真实性原则。风险分类应真实、准确地反映金融资产风险水平。

  (二)及时性原则。按照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调整分类结果。

  (三)审慎性原则。金融资产风险分类不确定的,应从低确定分类等级。

  (四)独立性原则。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取决于商业银行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的独立判断。

  第二章风险分类

  第六条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类,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条,因债务人信用状况恶化导致的金融资产估值向下调整。

  第七条商业银行对非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应加强对债务人第一还款来源的分析,以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重点考察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偿付意愿、偿付记录,并考虑金融资产的逾期天数、担保情况等因素。对于债务人为企业集团成员的,其债务被分为不良并不必然导致其他成员也被分为不良,但商业银行应及时启动评估程序,审慎评估该成员对其他成员的影响,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调整其他成员债权的风险分类。

  商业银行对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的债权超过10%被分为不良的,对该债务人在本行的所有债权均应归为不良。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增信方式除外。

  第八条商业银行对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在审慎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和偿付意愿基础上,可根据单笔资产的交易特征、担保情况、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逐笔分类。

  零售资产包括个人贷款、信用卡贷款以及小微企业债权等。其中,个人贷款、信用卡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可采取脱期法进行分类。

  第九条同一笔债权不得拆分分类,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关注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操作性或技术性原因导致的短期逾期除外(7天内);

  (二)未经商业银行同意,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三)通过借新还旧或通过其他债务融资方式偿还,债券、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业务除外;

  (四)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或其他银行的债务出现不良。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90天;

  (二)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

  (三)债务人或金融资产的外部评级大幅下调,导致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显著下降;

  (四)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可疑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270天;

  (二)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

  (三)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且预期信用损失占其账面余额50%以上。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归为损失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360天;

  (二)债务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三)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且预期信用损失占其账面余额90%以上。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上调至正常类或关注类时,应符合正常类或关注类定义,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逾期的债权及相关费用已全部偿付,并至少在随后连续两个还款期或6个月内(按两者孰长原则确定)正常偿付;

  (二)经评估认为,债务人未来能够持续正常履行合同;

  (三)债务人在本行已经没有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其中,个人贷款、信用卡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可按照脱期法要求对不良资产进行上调。

  第十五条因并购导致偿债主体发生变化的,并购方和被并购方相关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在6个月内不得上调,其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纳入第七条、第十(四)、第十一(四)等相关条款的指标计算。

  6个月后,商业银行应重新评估债务人风险状况,并对其全部债权进行风险分类。涉及不良资产上调为正常类或关注类的,应满足第十四条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对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风险分类时,应穿透至基础资产,按照基础资产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对于无法完全穿透至基础资产的产品,应按照可穿透的基础资产中风险分类最差的资产确定产品风险分类。

  对于以零售资产、不良资产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分层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其他经银保监会认可的产品,商业银行应在综合评估最终债务人风险状况以及结构化产品特征的基础上,按照投资预计损益情况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

  第三章重组资产风险分类

  第十七条重组资产是指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为促使债务人偿还债务,商业银行对债务合同作出有利于债务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对债务人现有债务提供再融资,包括借新还旧、新增债务融资等。

  对于现有合同赋予债务人自主改变条款或再融资的权利,债务人因财务困难行使该权利的,相关资产也属于重组资产。

  第十八条债务人财务困难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已经逾期;

  (二)虽然本金、利息或收益尚未逾期,但债务人偿债能力下降,预计现金流不足以履行合同,债务有可能逾期;

  (三)债务人的债务已经被分为不良;

  (四)债务人无法在其他银行以市场公允价格融资;

  (五)债务人公开发行的证券存在退市风险,或处于退市过程中,或已经退市,且对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产生显著不利影响;

  (六)商业银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合同调整包括以下情形:

  (一)展期;

  (二)宽限本息偿还计划;

  (三)新增或延长宽限期;

  (四)利息转为本金;

  (五)降低利率,使债务人获得比公允利率更优惠的利率;

  (六)允许债务人减少本金、利息或相关费用的偿付;

  (七)释放部分押品,或用质量较差的押品置换现有押品;

  (八)置换;

  (九)其他放松合同条款的措施。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对重组资产设置重组观察期。观察期自合同调整后约定的第一次还款日开始计算,应至少包含连续两个还款期,并不得低于1年。观察期结束时,债务人已经解决财务困难并在观察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的,相关资产可不再被认定为重组资产。

  债务人在观察期结束时未解决财务困难的,应重新计算观察期。债务人在观察期内没有及时足额还款的,应从未履约时点开始,重新计算观察期。

  第二十一条对于重组资产,商业银行应准确判断债务人财务困难的状况,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分类。重组前为正常类或关注类的资产,以及对现有债务提供的再融资,重组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观察期内符合不良认定标准的应下调为不良资产,并重新计算观察期;观察期内认定为不良资产后满足第十四条要求的,可上调为关注类。

  重组前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的,观察期内满足第十四条要求的,可上调为关注类;观察期内资产质量持续恶化的应进一步下调分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第二十二条重组观察期内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或虽足额还款但财务状况未有好转,再次重组的资产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第二十三条债务人未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商业银行对债务合同作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再融资不属于重组资产。

  第四章风险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是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且与本办法的风险分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商业银行制定或修订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后,应在30日内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健全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风险分类职责。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对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承担最终责任,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风险分类职责。

  第二十七条高级管理层应制定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推进风险分类实施,确保分类结果真实有效,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类流程、职责分工、分类标准、分类方法、内部审计、风险监测、统计报告及信息披露等。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按照金融资产类别、交易对手类型、产品结构特征、历史违约情况等信息,结合本行资产组合特征,明确各类金融资产的风险分类方法。分类方法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完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流程,明确“初分、认定、审批”三级程序,加强各环节管理要求,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确保分类过程的独立性,以及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金融资产进行一次风险分类。对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或影响债务偿还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调整风险分类。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对风险分类制度、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报送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开发并持续完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相关信息系统,满足风险管理和审慎监管要求。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金融资产风险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动态监测风险分布和风险变化,深入分析风险来源及迁徙趋势,及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披露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方法、程序、结果,以及损失准备计提、损失核销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持续加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档案管理,确保分类资料信息准确、连续、完整。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与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有关的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商业银行应于每年初3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上一年度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情况。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及时报告有关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状况及效果。同时,将评估意见反馈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监管评级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违反风险分类监管要求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与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谈;

  (二)印发监管意见书,内容包括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意见和拟采取的纠正措施等;

  (三)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四)根据违规程度提高其拨备和监管资本要求;

  (五)责令商业银行采取有效措施缓释金融资产风险。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对于已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应明确风险分类标准和内评体系违约定义之间的稳定对应关系。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可按照相关规定对信用卡贷款及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类业务确定其风险分类。

  银保监会对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国银行分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自2023年7月1日起新发生的业务应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2023年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商业银行应制订重新分类计划,并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本办法要求进行重新分类。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完成存量业务的重新分类。过渡期内,尚未按照本办法重新分类的存量业务,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相关规定进行分类。

  

操作风险管理报告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二OO七年五月十四日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一、2018年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回顾

  (一)总体情况。

  简要介绍本企业2018年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情况及董事会对此项工作的总体评价情况。

  (二)工作亮点。

  选择1-2个角度,介绍风险管理的做法、经验和成效。包括:决策层对风险管理的顶层设计、战略引领;风险管理融入企业经营管理;重大风险的识别、分析、评价和应对;风险管理思路和方法创新;风险管理的体制机制建设、组织保障、信息化建设;风险管理的队伍和文化建设等。或介绍1-2个防范应对重大风险的典型案例,反映风险管理工作对企业经营发展的积极作用(如应急管理、风险转移、风险分担、减少损失、拓展机会、促成合作等)。

  (三)风险事件。

  按照重大风险事件等级标准,按附表2格式填报本年内企业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并说明相应的产生原因、造成影响、控制措施、事件进展等情况。

  二、2019年企业重大风险研判

  结合企业实际、行业特点和国内外形势,评估本企业2019年面临的2-3个重大风险,请在附表3中填报,类别请严格按照附表4填写。

  三、2019年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安排

  四、当前的工作难点、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

  附表:1.企业集团层面风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

  2.2018年重大风险事件情况表

  3.2019年企业重大风险评估表

  4.风险分类表

  5.2018年企业专项风险检查情况统计表

  6.中央企业风险管理工作组织情况统计表

  【责任编辑:康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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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研判报告

  

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

  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

  应急〔2018〕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要求,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事故,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部分地区试点经验基础上,现就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实施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全员、全过程、全天候、全方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并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向全体员工做出公开承诺,并在工厂主门外公告,接受公众监督。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落实作为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抓手,精心组织,积极推动,确保取得实效。

  二、适用范围

  危险化学品企业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企业及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

  三、安全风险研判

  (一)基本要求。

  1.建立安全风险研判制度,完善责任体系,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车间(分厂)、各班组岗位的工作职责,强化目标管理和履职考核。

  2.按照“疑险从有、疑险必研,有险要判、有险必控”的原则,建立覆盖企业全员、全过程的安全风险研判工作流程。

  3.在每日开展班组交接班、车间生产调度会、厂级生产调度会布置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要同步研判各项工作的安全风险,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二)重点内容。

  1.生产装置的安全运行状态。生产装置的温度、压力、组分、液位、流量等主要工艺参数是否处于指标范围;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各类设备设施的静动密封是否完好无泄漏;超限报警、紧急切断、联锁等各类安全设施配备是否完好投用,并可靠运行。

  2.危险化学品罐区、仓库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运行状态。储罐、管道、机泵、阀门及仪表系统是否完好无泄漏;储罐的液位、温度、压力是否超限运行;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是否可能落底;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是否确保人员在岗;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是否处于可靠运行状态。仓库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是否超量、超品种储存,相互禁配物质是否混放混存。

  3.高危生产活动及作业的安全风险可控状态。装置开停车是否制定开停车方案,试生产是否制定试生产方案并经专家论证;各项特殊作业、检维修作业、承包商作业是否健全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作业过程是否进行安全风险辨识,严格程序确认和作业许可审批,加强现场监督,危险化学品罐区动火作业是否做到升级管理等;各项变更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按照安全风险辨识结果,重大风险、较大风险是否落实管控及降低风险措施;重大隐患是否落实治理措施。

  四、安全风险报告和承诺

  1.按照“一级向一级负责,一级让一级放心,一级向一级报告”的原则,企业各岗位、班组、车间、部门要每天做好职责范围内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自下而上层层研判、层层记录、层层报告、层层签字承诺,压实企业全员、全过程、全天候、全方位安全风险的研判和管控责任。

  2.在布置安全风险研判和管控工作任务时,既要向下级交任务、交工作、交目标,又要同步交思路、交方法、交安全要求。

  3.对下级安全风险报告和承诺,上级要组织力量进行评估,确保各项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4.主要负责人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全面掌握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情况,亲自调度,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5.在生产装置、罐区、仓库安全运行,高危生产活动及作业的风险可控、重大隐患落实治理措施的前提下,特殊作业、检维修作业、承包商作业等主要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本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名义每天签署安全承诺,在工厂主门外公告,并上传至属地安全监管部门网站。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外出时,应委托一名企业负责人代履行安全承诺工作。

  五、安全承诺公告

  (一)主要内容。

  1.企业状态:主要公告企业当天的生产运行状态和可能引发安全风险的主要活动。如有几套生产装置,其中几套运行,几套停产;厂区内是否存在特殊作业及种类、次数;是否存在检维修及承包商作业;是否处于开停车、试生产阶段等。

  2.企业安全承诺:企业在进行全面安全风险研判的基础上,落实相关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诺当日所有装置、罐区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安全风险是否得到有效管控。

  (二)公告方式。

  1.公告时间:每天上午10时更新,至次日上午10时。

  2.公告地点:属地安全监管部门网站;企业主门岗显著位置设置的显示屏(安全承诺公告牌示例见附件)。企业设置的显示屏,要求文字图像显示清晰,安装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规定,保证人员、车辆安全通行。

  (三)基本条件。

  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发布安全承诺公告:

  1.没有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管理制度,相关职责没有层层落实的;

  2.重大隐患没有制定治理措施的;

  3.动火等特殊作业管理措施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当天对重点装置、罐区以及动火等特殊作业没有进行安全风险研判和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的;

  4.特殊时段没有带班值班企业负责人的。

  六、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的监督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督促指导企业于2018年11月30日前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将企业履行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内容,对于逾期未建立制度、不发布、虚假发布安全承诺公告的企业,进行约谈、通报、公开曝光,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施动态监管,将企业履行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情况作为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督促引导企业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企业员工和社会公众发现企业存在不发布、虚假发布安全承诺公告等情况时,积极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4.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信息平台,在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要求对企业进行固有安全风险分级的基础上,充分结合企业承诺公告的动态风险,建立每日企业红、橙、黄、蓝安全风险分级,并按照分级结果落实分类、分级监管,实施日志式管理。

  5.有关中央企业要督促指导各分公司、子公司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完善责任体系;从集团公司层面制定总体安全风险防范措施,指导各分公司、子公司结合实际,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本辖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企业。

  应急管理部

  2018年9月4日

  附件:安全承诺公告牌(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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