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摘要】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流程主要分房地产开发和房产或在建工程销售(或出租)两个阶段,其过程涉及了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主要税种。本文将就土地增值,根据房地产企业的特点,依据现行税法,结合具体案例,对其纳税筹划进行探讨。

关键字: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方兴未艾的一个新兴领域,所谓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站在企业战略管理的角度,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选择涉水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一种企业涉水管理活动。意味着企业将在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对其应税行为的事前、事中进行合理筹措和安排,尽可能减少纳税的行为或者推迟纳税时间而取得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

房地产企业是目前比较热门的一个话题,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到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和契税等税种,通过合理地筹划能减少应上交税收,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大的收益。下面将就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思路进行阐述:

一、利用“起征点”选择最优纳税方案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成本之和的20%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计税。按照这一原则,纳税人在建造普通住宅出售时,考虑增值额带来的收益和放弃起征点的税收优惠所增加的税收负担两者的关系,避免增值额稍高于起征点而导致的得不偿失。

例:A房地产开发企业(位于市区)建成一批普通标准住宅代售,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扣除项目金额为100万元。假如.销售该商品房的收入为R万元,则销售税金及附加为:R*5%*(1+7%+3%)=5.5%R万元,此时全部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00+5.5%R(万元)。

(1)纳税人享受起征点照顾的最高售价根据规定,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20%,即R-(100+5.5%R)=(100+5.5%R)×20%时的售价为该企业可以享受起征点照顾的最高售价。解方程得R=128.48万元。此时可扣除项目金额为

100+5.5%*128.48=107.07(万元)。净收益=128.48-107.07=21.41(万元)。

(2)纳税人想通过提高售价获取更太收益的最低售价。根据规定,当增值率高于20%,低于50%时,应该按照30%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假设提高A万元的售价,则此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为:107.07+5.5%A增值额为:

128.48+A-(107.07+5.5%A)=21.4l+94.5%A应纳土地增值税额为:(2l.4l+94.5%A)* 30%若企业想通过提高售价获取更大收益,则必须使:A>(21.4l+94.5%A)×30%即A>8.86 (万元)也就是说.最低售价应该为128.48+8.86=137.34(万元)。

综上所述:当该商品房售价R<128.48万元时,该房地产企业可以享受到起征点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当128.48万元<R<137.34万元时, 企业应降低出售价格,使增值税额不超过可扣除增值额的20%,以享受起征点税收优惠;如果企业想通过提高售价获取更大收益,则售价R必须大于137.34万元,否则价格提高带来的收益将不足以弥补价格提高所增加的税收负担。

二、巧用利息支出选择最优纳税方案

我国土地增值税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中作为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有两种不同的列支方法:一是在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息范围内据实扣除,同时对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杈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5%以内计算扣除,即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5%以内;二是对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按上述合计数的10%以内计算扣除包括利息在内的全部费用支出,即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 lO%以内。

由于土地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大小按相适用的税率累进计算征收的,扣除项目金额越大,增值额越小,两者的比率越小,适用的税率越低,税额也就越小。因此,纳税人应先预计转让房地产可分摊利息支出,按照规定的两种扣除方式衡量并选择扣除费用较大的方式。

例:B房地产公司转让一处房地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为100万元,假设利息费用为A,规定的第一种扣除方式的扣除比例为5%,第二种方式扣除比例为10%。令A+100 *5%=100* 10%,解得:A=(10%-5%)

*lOO=5(万元)。

所以当预计利息>5万元时,按第一种方法计算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5+100*5%=10万元,第二种方式计算的可扣除金额为lOO*lO%=lO万元。故应该采用第一种方式。同理,当预计利息<5万元,方案一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5+100*5%=10万元,方案二可扣除金额=100*10%=10万元,此时应采用第二种方式;当预计利息=5万元,两种方法均可。

三、利用分散收入法选择最优纳税方案

土地增值税采用以增值额为基础的超额累迸税率,而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因而通过分散收入,减少增值额,显然是可以起到节税作用的。分散收入的方法通常有:

1.分离销售公司

例:C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备出售一幢房屋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的市场价值是800万元,其所舍各种附属设备的价格约为200万元.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为500万元。(1)假如该企业和购买者整订合同时,对房屋价格和附属设备的价格不加区分,则销售税金及附加=(800+200)*5%*(1+7%+3%)= 55万元(5%的营业税、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全部可扣除项目金额=500+55=555(万元)。增值额=800+200-555=445万元增值率445/555*100%=80.18%,按规定适用40%的累进税率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445*40%-555*5%=150.25万元

(2)假如该企业和购买者签定合同时,仅在合同上注明800万元的房地产转让价格,同时签订一份附属办公设备购销合同,则销售税金及附加=800*5%*(1+7%+3%)=44万元(5%的营业税、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全部可扣除项目金额为:500+44=544(万元)。增值额=800—544=256万元,增值率=256/

544*100%=47.06%。按规定适用30%的累进税率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256*30%=76.8万元

可见,分开单独处理少纳土地增值税73.45(150.25-76.8)万元。另外,由于购销合同适用0.3‰的印花税税率,比产权用转移用的税率要低,也可以节省不少印花税,可谓一举两得。

2.签订分售合同

这种方法的做法是:当所开发的住房初步完工但还没有安装附属设备以及装

璜、装饰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便和购买者整订房地产转移合同;当附属设备安装完毕或装潢装饰完毕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再和购买者签订附属设备安装及装璜、装饰合同,这样该企业则只需就第一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而第二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用计征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的税率比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要低得多,这样就使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有所减少,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例:D房地产公司出售一栋房屋,房屋总售价为1000万元,该房屋进行了简单必备设施。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该房地产开发业务允许扣除的费用为400万元,增值额为600万元。(不考虑除其他税种)

若该公司按1000元售价直接开具销售合同,则增值率=600/400*100%=150%,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600*50%-400*15%=240(万元)。

但是如果将该房屋的出售分为两个合同,一份为房屋出售合同,不包括装修费用,房屋出售价格为700万元,允许扣除的成本为300万元;另一份为房屋装修合同,装修收入300万元,允许扣除的成本100万元。此时土地增值率

=400/300*100%=133%,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400*50%-300*15%=155(万元)

由此可见,采用第二种方案应交税比第一种方案少240-155=85万元,显然采用签订分售合同的方法更有利。

四、利用加计允许扣除项目选择最优纳税方案

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同时税法还规定对于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话,分开核算和不分开核算税负是有差异的。哪种更节税主要取决于两种住宅的销售额和可扣金额。

例:E房地产公司出售商品房取得销售收入5000万元.其中普通标准住宅销售额为3000万元.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20xx万元。总扣除项目金额为3200万元,其中普通标准住宅的扣除项目金额为2200万元.豪华住宅的扣除项目金额为1000万元。

(1)假设不分开核算,这种情况下:销售税金及附加=5000*5%

*(1+7%+3%)=275万元,全部可扣除项目金额=3200+275=3475万元,增值额

=5000-3475=1525万元,增值率=1525/3475*100%= 43.88%,适用30%的税率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1525*30%=457.5(万元)

(2)假设分开核算,则:1)销售普通住宅:销售税童及附加=3000*5%*(1+7%+3%)=165万元,全部可扣除项目金额=2200十165=2365万元,增值额

=3000-2365=635万元,增值率=635/2365*100%=27%,适用30%的税率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635*30%=190.5(万元);2)销售豪华住宅:销售税金及附加=20xx*5%*(1+7%+3%)=110万元,全部可扣除项目金额=lOO0+110=1110万元,增值额=20xx-1110=890万元,增值率=890/1110*100%=80%。按规定适用40%的累进税率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890*40%-1110*5%=300.5万元,共缴土地增值税:190.5+300.5=491(万元)

通过比较可见,分开核算比不分开核算多支出33.5万元税款。这主耍是因为普通住宅的增值率为27%,超过了20%,无法享受免税优惠。所以进一步筹划的关键是将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

土地增值税的筹划还可以在其他方面进行分析,要说明的是,在增加房地产开发费用时应注意税法规定的比例限制,同时还应结合各省的实际情况进行筹划。

参考文献:张淑 欣苏建 《房地产企业土地I曾值耐最优纳耢方寨选择》 邱庆剑 邹静 白敬平 《节税工程—颠覆传统纳税筹划》 王珏李金荣 《房地产行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中华会计网校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技巧》


第二篇: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


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企业涉及的地方税种多,在纳税筹划上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意识淡薄,法律意识不强;其次,房地产企业在纳税认识上存在误区;再次,房地产企业内部缺乏必要的纳税管理。因此,有效规避纳税风险,在有限的空间内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对房地产企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文笔者拟分别介绍房地产企业开发环节和销售环节的纳税筹划。

一、开发环节的纳税筹划

在此,重点讨论开发成本的纳税筹划。房地产企业不同于一般生产制造企业,其生产成本主要集中于土地征用及拆迁费、政府性规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及开发间接费等。

1.土地征用及拆迁费。由于我国目前对房地产行业的土地供应主要采取“招、拍、挂”的方式,一般睛况下,土地征用费用无法由企业控制,几乎不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问。

2.政府性规费。政府性规费主要指政府所收取的行业性规费,如配套费、规划费、白蚁防治费等。由于这些收费为强制性收费,基本无纳税筹划空间。

3.前期工程费。前期工程费主要指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诸如设计费、咨询费等,这些费用企业是能控制的,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

4.建筑安装费。建筑安装费主要是为建造房屋所发生的成本,若不考虑地价因素,此部分成本为房地产开发中最大的支出项目。细分此项成本我们知道,其主要包括建筑商成本(主要为人工成本及合理利润)及材料成本,这都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

5.开发间接费。开发间接费主要核算为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在进行此项费用的纳税筹划时,主要是考虑土地增值税的问题。由于土地增值税计算过程的特殊性,不同的核算方法将会导致不同的税负结果。假设某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人员工资及其他办公费用为100万元,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将其列入管理费用也可以将其列入开发间接费中。如果将其在管理费用中核算,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由于管理费用及销售费用的扣除标准是一定的,企业将无法享受其他扣除项目加计扣除20%的好处。而如果将其在开发间接费中核算,上述100万元的人员工资及其他办公费用便可享受到20万元的加计扣除。

二、销售环节的纳税筹划

1.营业税的纳税筹划。众所周知,营业税的税基来自销售收入,而对营业税的纳税筹划主要通过改变销售的模式来进行。

(1)通过合作建房方式进行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如事先确定最终用户(主要指团购),可以考虑运用此方法。此种方法的运用思路为:在房地产开发前,最终用户与房地产企业签订合作建房协议,最终用户出资金,房地产企业出地,在房屋建造完成后,双方按出资比例分配房产。此时,最终用户所分配的房产是不需缴纳任何税费的,而房地产企业仅就所分配的房产缴纳营业税。但此种方法的运用,需事前考虑项目立项等方面的问题。

(2)收入分散法。收入分散法主要指在销售精装修房时将销售合同在合理的范围内分解为房屋出售合同及装修合同,装修合同通过另设的装修公司进行签订。如某套精装修的房产总售价为100万元,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分别签订房屋出售合同80万元及

装修合同20万元。此时房地产企业可仅就80万元销售额缴纳营业税及计算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当然,在进行此项纳税筹划时,需综合考虑装修公司所实际承担的税负。

(3)股权转让。假设某房地产企业原有一栋整体出租的楼房,为加快资金周转,其预出售其中的副楼,购买方所给出的价格为3 000万元,假设此副楼成本(含土地)为1 500万元。我们通过不同的销售方式来测算其税负情况。

方案1:正常作销售处理。

需缴纳的税款包括:营业税=3 000×5%=150(万元);印花税=3 000×0.5‰=1.5(万元);土地增值税=(3 000-1 500-150-1.5)×30%=404.55(万元);企业所得税=(3 000-1 500-150-404.55-1.5)×25%=235.99(万元)。合计需缴纳税款=792.04(万元)。

方案2:作投资后进行股权转让。目弘将房地产作为股权对外投资与关联方成立一家新公司,房地产评估后作价3 000万元作为股份投人新公司,在较短时间内,将股份转让给购买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 3191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人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亦不征收营业税。此案例中营业税为0.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此案例中±地增值税为0。

印花税为:1.5×2=3(万元)。

企业所得税:①投资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118号):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慕,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博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税所得中。此时,应缴纳的所得税=(3 000-1 500)×25%=375(万元),但可分5年进行缴纳即每年需缴纳:375÷5=75(万元)。②股权转让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118号):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对外投资时,账务处理上股权投资成本需以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成本,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处理,此时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3000万元,如进行股权转让,此时无投资收益,股权转让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两项合计需缴纳税款375万元,当年需缴纳的税款为75万元。

此方案需缴纳的税款共计378万元。

综上所述,方案2能形成纳税的最大化节约,但需征得购买方的同意,并需支付成立经营公司的相关费用。

2.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随着国税发[20xx]87号文的实施,土地增值税由原来的预征制转向严格的清算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关注的重点。

对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主要通过以下方法进行。

(1)利用税收优惠。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必须以财税[20xx]141号文的规定为准):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根据此项规定,从纳税筹划的角度考虑,如果纳税人想要减轻税负,就应权衡增值额增加所能带来的收益和放弃起征点的优惠所增加的税负,从而选择适当的开发方案,避免因增值率稍高于起征点而造成税负的增大。

(2)财务费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衷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不能单独计算,而应并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一并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房地产企业据此可以选择:如果企业预计利息费用较高,开发房地产项目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则可计算应分摊的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预计利息费用较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假设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一个房地产项目开发,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金额3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500万元。如果该企业利息费用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了金融机构证明,则其他可扣除项目=利息费用+(300+500)×5%=利息费用+40(万元);如果该企业利息费用无法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或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则其他可扣除项目=(300+500)×10%=80(万元)。

对于该企业来说,如果预计利息费用高于40万元,企业应力争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取得有关金融机构证明,以便据实扣除有关利息费用,从而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反之同理。

3.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由于企业所得税为通过“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出的应税所得乘以所得税税率计算而得,而收入、成本、费用等的筹划在前文均有阐述,在此不作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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